一提到古代的酷刑,人們最先想到的血腥殘暴的刑罰,如車裂、腰斬、五馬分尸、烹殺、挖眼割鼻等等。
但在古代還有一種十分溫柔的酷刑——笑刑,行刑場面既不猙獰恐怖,也不血腥暴力,承受笑刑的犯人不會皮開肉綻鮮血淋漓,但犯人所受的折磨比常規酷刑更令他靈魂膽顫。
笑刑,顧名思義,讓人笑的刑罰。獄卒在給犯人脫去鞋襪后給腳底抹上蜂蜜、糖汁等,后獄卒會牽來一只山羊,山羊會自行去舔犯人腳心,山羊舌頭內有倒刺,會使得人被舔時感到奇癢無比。
人在一開始受刑還能難受地憋笑,但在長時間持續刺激下,會開始邊笑聲不止邊流淚抽搐。雖不致死,亦無外傷,但給人極大且持續的生理折磨,而這并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。
那麼,如此「溫柔」的刑罰誕生在何時何地呢?
中國古代笑刑緣自漢朝改秦刑而來。漢朝建立初期,效仿秦法,但秦朝尚武,律行十分殘暴嚴苛,漢朝便對秦朝法制進行改進,實行對秦法減輕。
漢代時期,多用羽毛、刷子來刺激腳底。這項刑罰是為普適于漢代上層社會所設,不對民間犯人實施。當時醫療條件差,經受嚴酷的民間刑罰后很難治療痊愈,要麼傷殘要麼死亡,這些都是常有的事。
笑刑的設定,是為達到審訊目的的同時,保得貴族官員不受不可逆肉體傷害,也保得貴族體面。
而笑刑行刑時沒有任何傷痕,若想延長行刑時間,也只需讓犯人崩潰前休息休息,再折磨他,如此反復,可以無限地把受刑時間拉長,對犯人的心理可謂是天大的摧殘。
漢代實行笑刑的對象還有后妃,因后妃身份特殊,也無法嚴刑拷打。實施笑刑需要脫去鞋襪,對于古代女子而言,腳是不能被外人看見的,被人看去雙腳猶如失去名節,對古代女子心理是極大的摧毀。
而漢代并非用山羊舔舐,而是用羽毛等物品,難以在雙腳留下傷痕。哪怕受刑者受盡折磨,也難讓行刑者受人把柄。
當然,不僅在中國古代使用這項刑罰,而且在歐洲也有這樣的刑罰。但不同的是,歐洲古羅馬時期的笑刑可要比漢代殘忍得多。漢代或許因受刑者身份的特殊,也或許是王朝文化,施行笑刑的方式要比歐洲行刑稍顯寬厚。
歐洲古羅馬時期,接受笑刑的犯人可不是貴族,而是戰俘。 這些戰俘需要全身涂抹甜汁,牽來山羊,極盡舔舐。對于受刑者而言,是超高強度的生理刺激。
受刑者一直會被山羊舔得癲笑不止,而刑罰往往要持續幾個小時,他們會從一開始憋笑、放聲大笑到流淚抽搐,之后他們會大笑大哭直至嘔吐、呼吸困難而失去意識。在歐洲,笑刑甚至被當成死刑來實施。可見,歐洲笑刑的傷害力巨大。
在沒有人為牽走的情況下,山羊幾乎不停地舔舐,而羊唾液不斷濕潤犯人腳底,這會導致犯人腳底破皮出血。
山羊在鮮血的刺激下更會繼續舔舐,如此山羊的舌頭就如「永動機」般舔舐腳心久久不止,直至腳掌血肉模糊。整個行刑過程漫長又無盡,犯人要麼乖乖招供,要麼就要被持續折磨直至窒息死亡。
或許大家認為笑刑就這麼個殘酷法?不,不止如此。
歐洲三十年戰爭導致戰俘無數。為了更快地逼供,也為了滿足行刑者的惡趣味,戰俘的雙腳被泡了鹽酸,鹽酸的腐蝕使得戰俘的雙腳表皮潰爛,再涂上蜂蜜讓山羊舔舐,可是加快不少進度。
很快山羊便會舔掉一層血肉,再將雙腳泡進鹽酸,如此循環,戰俘的雙腳沒幾個小時便是森森白骨,有的甚至骨頭都消糜了。
此間,戰俘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都遭受巨大的蹂躪,大都走向死亡的境地。他們也有存活下來的,對瀕臨死亡的絕望恐懼心理也會其纏繞一生;且因受刑的時間長而導致窒息,使得小腦受損,留下不可逆的后遺癥。
可見,笑刑并非真的溫柔,一開始或許還能遵守些人道主義,但后邊濫用不過是為了滿足以折磨他人為主的惡趣味罷了。
通過前面的論述,你是否還是會覺得笑刑是「溫柔」 的刑罰嗎?
日常生活中,不知你對「癢」的看法如何?
日常生活中,我們不時便會被蚊子叮咬而瘙癢不止。小時候,我們被蚊子叮咬時,叮咬的地方瘙癢不一會兒就會鼓包,而此時的我們總會不自覺用指甲在蚊子包上劃上「十」字,很大的原因便是劃「十」字可以輕微止癢,也是為以「疼」化「癢」。
大夏天時,若是被蚊子咬上滿滿一手的包,當時的我們沒有藥油可以止癢時,便會猛猛地往蚊子包處打去,希望能「以痛止癢」。
生活中不單單只有這些用「痛」抑制「癢」的例子,還有「癢」無法得到疏解的例子。如,在你手上不方便時,突然后背瘙癢一下,而你無法用手去撓,會令人十分難受。 只是這麼一會無法撓癢,就會令人心緒不暢,何況是笑刑呢。
這樣的生活經驗也在提醒著我們癢癢可不是什麼低級的感覺。但我們總不自覺地忽視癢的問題,我們對癢的探索也遠遠要比痛忽視得多。生活中許多例子都告誡著我們「癢」可不是件好熬的事情。
那麼,漢代發明這種奇特酷刑——笑刑,也算是有別于民間犯人的達官貴人特殊「痛苦套餐」吧。歐洲戰爭頻仍,讓人性獸欲膨脹,看似溫柔刑罰的背后是無盡的肉體折磨與精神摧殘。
酷刑的產生,是一定歷史時期內無法避免的社會現象、法律現象。無論如何,酷刑的存在都是封建王朝的糟粕,是對人道主義的攻訐。酷刑無疑是野蠻、粗暴的,是上位者無視他人生命的專制成果。
在現代文明社會,我們提倡的是文明民主,加強人權意識,摒棄酷刑觀念。